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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灾资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

发布时间:2018-08-26 11:42:39

一、受理范围

   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,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乙级资质

二、审批依据

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4号)

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)

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)

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)

《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<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>等5部规章的决定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)

三、办理条件

1、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;

2、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技术人员;

3、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备、仪器;

4、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作业绩。

四、申报材料

(一)新立申请

 1、资质申请表;

 2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;

 3、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;

 4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;

 5、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、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、身份证明、职称证明、毕业证

 6、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项目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任务书、委托书或者合同,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相关业务手册以及往来资金发票

 7、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和发票

 8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;

 9、近五年内无安全、质量事故证明。

10、申报材料所提供的人员名单、职称证上要加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公章,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须提供聘用合同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。

11、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。

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,并附电子文档一份。

(二)变更申请

1、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

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、承诺书;

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、改制方案等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(原件,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);

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原资质证书正副本(正本重新制作,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  

2、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

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、承诺书;

单位法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单位法人工作简历;

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和职称证(复印件);

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
3、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

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、承诺书;

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技术负责人简历(注: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水工环高级职称);

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和职称证(复印件,职称证需提交原件)。

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
4、地址变更提交材料

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、承诺书;

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(原件,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);

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
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
5、遗失补办提交材料

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声明一个月后办理;(问题:丢失的原证书号不作废。故:正本或副本丢失,要声明哪天颁发的作废)

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
未遗失的原始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。

五、审批时限

每年5月(最后一个星期),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和延续地灾资质报件。

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。

六、收费事项

       无。

七、办理批复

        1、不予批准的,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
         2、准予批准的,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通知申请人领证,办理领证手续,颁发资质证书。


地灾资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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