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工作规程
发布时间:2013-06-18 11:49:59
地灾资质管理工作按照申请—受理—核定(专家评审)—公示—发证—备案等各程序顺序进行。
一、申请
1、申请人申请地灾资质,应当按照根据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94号)和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)、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)、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)的规定,认真填写《地灾资质申请书》,并按照申请应附具的材料准备好有关附件,应用地灾资质数据管理软件输入相关资料。
2、申请人申请地灾乙级资质(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和监理乙级资质),应当按照管理权限,向地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二、受理
受理工作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工作人员承担。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“受理人”)应依次完成清点材料、检查材料、决定是否受理等项工作。
(一)清点材料
受理人根据地灾资质申请类别(新立、变更、补证)应提交的材料目录,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,确定是否齐全。
1、新立申请
必要文件:
(1)资质申请表;
(2)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;
(3)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;
(4)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;
(5)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、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、身份证明、职称证明。
(6)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项目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任务书、委托书或者合同,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;
(7)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;
(8)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;
(9)近五年内无安全、质量事故证明。
(10)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。
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,并附电子文档一份。
2、变更申请
(1)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
⒈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(内容包括情况是否属实,变更后人员、机构、设备等是否发生变化);
⒊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、改制方案等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⒋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(原件,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);
⒌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(正本重新制作,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(2)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
1.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2.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3.单位法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4.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5.单位法人工作简历;
6.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和职称证(复印件);
7. 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(3)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
1.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2.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3.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4.技术负责人简历;(注: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水工环高级职称);
5.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、毕业证和职称证(复印件,职称证需提交原件。)
6.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(4)地址变更提交材料
1.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2.县级(迁出省和迁入省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3.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(原件,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);
4.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5. 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 。
(5)注册资金变更提交材料
1.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2.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3.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(原件,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);
4.验资报告;
5. 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(原件和复印件,原件审验后退回);
6.原资质证书副本(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)。
(6)遗失补办提交材料
1. 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声明一个月后办理;(问题:丢失的原证书号不作废。故:正本或副本丢失,要声明哪天颁发的作废)
2.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
3. 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;
4. 未遗失的原始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。
(二)检查材料
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:
1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;
2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;
3、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;
4、申请人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清晰。
(三)确定是否受理
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地灾资质申请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1、不属于地灾资质申请的,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
2、不属于本协会职权范围的,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;
3、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充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4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
具体内容见附件